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免费提供国家、省统一的格式文本,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采用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以其它方式提出申请,需要电子签名的,可以依法使用电子签名,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接收。
第九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机构或受理窗口应当即时制作记录,载明收到的日期,申请人情况、申请的内容等。
第十条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是否受理该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
(四)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数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已经饱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数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情况应当记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于二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许可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