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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已经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矫正中

2004年9月30日

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集中办理的原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需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统一设置的窗口办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法》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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