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抓紧对空壳国有(集体)企业的注销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好企业改制的各类遗留问题。(经贸委、发改委、国资委牵头)
(十)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职责的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交易监管体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及总体水平。规范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程序,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牵头)
(十一)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确立民营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发展民营企业的指导和政策协调,完善多元化创业投融资体系,确保民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合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内部指导和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努力打造一支与国际接轨的民营企业队伍。(经贸委牵头)
(十二)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对外贸易体制创新,重点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继续支持企业“走出去”,完善“走出去”扶持鼓励政策体系,健全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的管理体系。(外经贸局牵头)
深化外资审批行政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网上审批,降低企业商务成本。(发改委、外经贸局牵头)
四、推进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十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财政支出重点转移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积极全面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估,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局牵头)
(十四)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市政府与金融界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快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继续培育多元化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发挥地方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势,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牵头)
探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和支持建立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各类金融企业。(发改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