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10月18日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栋楼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前款规定的共用设施设备中的上水管道、加压水泵、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线路、锅炉、暖气线路、通讯和有线电视线路等及其使用的房屋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不得使用业主的维修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已售出的商品房、集资联建房、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等均须建立维修资金。
第五条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及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维修资金的监管。其下设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