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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牧业部门负责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控制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植被的保护和管理,要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的行为,做好松花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组织领导易造成水源污染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

  发改委负责水价的理顺和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水。

  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工商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企业准入的审批工作。

  桦甸市、蛟河市、永吉县、船营区、昌邑区、丰满区、龙潭区政府负责入松花湖、入松花江支流及松花江沿岸企业污水吐口截流和污水超标整治工作,限期治理温德河上游污染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退耕还林、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要统筹规划,做好辖区内城镇供水设施的改造、建设及水质监测工作。

  四、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体系

  (一)深化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加快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合理开发和配置水资源,大力提倡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起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同时要加快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在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时,要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计量系统改造、二次供水改造和水厂扩建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使供水价格趋于合理化。

  (二)加大水质监测力度。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吉林市监测站要对城市供水、二次供水水质实施有效的监测。要按照2005年国家颁布的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检测设备,增加检测指标,提高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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