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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对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主体应限期做出处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工作。

  八、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苏政发〔1995〕102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实施,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报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执法。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参照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做法,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罚款数额与违法情形的量化对应、罚款的收缴处理等做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避免不当的执法行为。

  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苏政发〔1997〕120号)、《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苏府〔2004〕14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制发、上报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时纠正经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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