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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收费、执法责任、执法标准、执法结果、执法投诉、执法流程与时限、格式文书等内容采取上网、上墙、编印执法指南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分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决定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听证、执法决定、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权利告知、执法决定送达、行政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要求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五、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及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各类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要对执法听证范围、听证的告知和公告、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的具体程序、听证笔录和执法决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制作各类行政执法的格式文书,对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案卷内容、文书顺序、文书规格、装订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检查,评查内容包括案卷内容是否齐全、案卷规格形式是否规范统一、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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