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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积极培养以藏族和其他民族人员为主的师资人才,同时采取优惠措施从州外引进教师,并聘请州外教师、专家、学者来州内讲学。”

  六十五、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坚持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从自治州实际出发,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体系,加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推广学术、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地方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投入,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第四款修改为:“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奖励科研学术成果和科技发明创造。”

  六十六、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机关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加强对珍贵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自治机关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自治机关重视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和编译工作。”

  六十七、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和疾病控制机构,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重大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提倡中医、藏医、西医相结合,继承民族传统医学遗产,推广新的医疗卫生技术,发展现代医药和藏族医药事业。”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康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州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机制和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鼓励兴办集体、私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卫生、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安全。”

  六十八、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鼓励晚婚、晚育,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六十九、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保护,挖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七十、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自治机关重视国防教育,加强自治州内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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