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3. 2008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502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158家。

  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功能分区调整,整合现有工业区资源,促进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建设一批生态型、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开发一批与棚户区配套的商业区;改扩建一批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通过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有利于市民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便于城市规范和管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

  (三)提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区;

  (四)交通便利,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操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分类实施的方式操作。政府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逐一经济测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商等方式确定改造实施单位。

  六、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收费减免政策

  1. 回迁安置房建设免缴行政性收费、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业性收费和供热、自来水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2. 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费用折合成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面积加上政策补贴折合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面积,享受回迁安置房建设前期收费政策。

  3.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商贸、公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免以外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

  (三)税收政策

  按照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政策

  按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