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 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