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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 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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