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境(域)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各种申办手续按最低时限由市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
第七章 中介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介奖励对象资格及确认
(一)凡中介引进境(域)外资金兴办企业及其它形式直接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则上重点奖励投资重大工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大项目)、工业集中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特大型商贸旅游设施项目。
(二)受引资方、投资方委托,中介人与受益方签订书面中介合同。
(三)经过项目注册登记所在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中介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履行中介合同;
(二)谁受益谁支付资金;
(三)按项目计奖,一个项目享受一个奖励额(中介人内部关系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介奖励标准
(一)引进境(域)外客商实际到位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含5亿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01%予以奖励。
(二)引进境(域)外客商实际到位资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部门、受益企业和中介人协商确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中介奖励时限
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兑现中介费。项目开工建设,按境(域)外客商实际到位资金额的40%兑现中介费;项目竣工投产,按境(域)外客商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0%兑现中介费。
第三十条 中介奖励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