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境外客商投资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按投资总额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或省、市财政技术改造资金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第十六条 境(域)外客商投资的科技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凭《吉林省科技企业证书》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自科技企业确认之日起,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 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章 行政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境(域)外客商来我市兴办生产企业,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最低标准执行,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 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及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其应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按50%收取。
第五章 发展总部经济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名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到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六章 服务性政策
第二十二条 境(域)外客商投资新建、改扩建生产性项目,以及兼并收购生产性企业,凡属于持续性税源的企业,可享受《客商证》待遇和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