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吉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吉林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重点鼓励境(域)外客商投资全市工业集中区建设,以及石化、汽车及零部件、冶金、农副产品加工及食品制造、轻纺、高新技术等支柱优势产业大项目,参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支持外资腾空工业集中区工业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商贸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境(域)外客商在我市投资的生产型项目可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政策。
第五条 境(域)外客商在工业集中区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企业厂区基础设施建设。对项目投资强度高于规定标准的,项目竣工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根据超出强度的比例,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应返还业主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高返还市留用部分的全额。
第六条 境(域)外客商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城市供水、供汽、供热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鼓励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