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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八、工业用地设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净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毛地出让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评估价执行。

  九、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净地出让按基准地价评估,毛地出让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评估),并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后,以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价。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十、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吉林市土地年租金标准是确定租金的依据。其适用范围主要是:

  (一)原划拨的所有经营性用地。

  (二)临时性经营性用地。

  (三)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

  (四)其他经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适宜租赁的土地。

  (五)上述范围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

  2.吉林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3.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

  4.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租金标准

  5.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标准

  6.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基准地价

  7.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基准地价

  8.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9.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10.吉林市城区乡镇土地年租金标准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
│   土地级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   基准地价│    │    │    │    │    │    │    │
├───────┼────┼────┼────┼────┼────┼────┼────┤
│  商业用地  │ 3880 │ 2250 │ 1420 │ 990  │ 670  │ 470  │    │
├───────┼────┼────┼────┼────┼────┼────┼────┤
│  住宅用地  │ 2270 │ 1470 │ 970  │ 670  │ 480  │ 380  │ 300  │
├───────┼────┼────┼────┼────┼────┼────┼────┤
│  工业用地  │ 780  │ 480  │ 280  │ 180  │ 163  │    │    │
└───────┴────┴────┴────┴────┴────┴────┴────┘


  附件2:
  吉林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土地级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   基准地价│    │    │    │    │    │    │    │
├───────┼────┼────┼────┼────┼────┼────┼────┤
│  商业用地  │ 1405 │ 810  │ 420  │ 300  │ 210  │ 140  │    │
├───────┼────┼────┼────┼────┼────┼────┼────┤
│  住宅用地  │ 709  │ 524  │ 334  │ 220  │ 170  │ 110  │  80  │
├───────┼────┼────┼────┼────┼────┼────┼────┤
│  工业用地  │ 312  │ 200  │ 117  │  72  │  5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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