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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三)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确定依据(包括固定资产入帐原始凭证、记载固定资产帐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能够提供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情况等;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六)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七)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等部门出具的技术或品质鉴定证明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或品质鉴定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无形资产,企业能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扣除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关于无形资产因已被其他技术所替代或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等原因而使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的书面申明;

  (三)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确定依据(包括无形资产入帐的原始凭证、记载无形资产帐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等部门出具的技术或品质鉴定证明或能够提供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或品质鉴定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企业能够提供下列一项或若干项资料时,应确认为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为损失,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投资方自确认投资损失的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权益性投资,上述投资损失可在自确认年度起第3个纳税年度申报扣除。

  (一)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的,能够提供破产公告及破产清偿文件;

  (二)被投资方被撤销或关闭的,能够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如果债务人已清算的,须提供债务人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证明;如果债务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认定为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为损失;

  (三)被投资方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能够提供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如果债务人已清算的,须提供债务人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证明;如果债务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认定为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为损失;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的,能够提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五)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能够提供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投资方已停业三年以上并且被投资方提供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帐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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