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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技术进步。根据国家产业、财税政策,引导支持新墙材企业向规模化、自动化、配套化方向发展,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对节能利废型新墙材生产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培育和提升我市新墙材行业上水平。促进或组织新墙材产品标准、应用技术的编制和实施,推进节能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的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积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积极开展各类节能建筑试点示范,验证和掌握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热工性能和各类节能建筑的能耗指标,推动形成适应我市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建筑节能体系,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的水平。

  四、落实政策,发挥调控作用

  (一)发挥好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各地在安排技术改造、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符合建筑市场需求、起示范作用的主导产品。鼓励企业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可循环资源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落实好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鼓励使用节能型产品和技术的税收调节政策。

  (二)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退还;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含40%),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比例退还;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规定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对非粘土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促进非粘土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进一步落实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闭和转产政策。拆窑复耕或转产符合导向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窑业用地复垦后可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对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转产符合政策的新墙材企业,各市、区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专项基金的补贴政策,支持窑业关闭和新墙材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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