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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管理办法

  (三)财政部门对《征收委托证申请表》及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征收委托证申请表》上加盖《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专用章》,财政部门据此核发《征收委托证》。
  《征收委托证申请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样式和印制。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于实施征收前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发《征收委托证》。
  执收单位改变名称,增减收入项目,调整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应于被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等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
  执收单位合并、分立或变更征收主体时,应于被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征收委托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执收单位丢失、损坏《征收委托证》时,须由执收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申领《征收委托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征收的文件;
  (二)单位资格证明;
  (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机构的文件;
  (四)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征收委托证》的有效期3年。执收单位要在有效期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委托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统一销毁。
  经审批机关批准继续延期征收的,由执收单位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领《征收委托证》。
  对临时性、一次性征收的,财政部门可在核发《征收委托证》上注明临时字样,并依据实施征收情况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征收委托证》是执收单位及被授权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的凭证。执收单位要做到亮证征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办证手续。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详细填写《征收委托证》,并按规定程序在正本和副本分别加盖发证机关公章、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专用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收单位,应在收到《征收委托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征收项目,应在收到《征收委托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征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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