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管理办法
(辽财非〔2006〕5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实施征收非税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应当到本级财政部门申领《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以下简称《征收委托证》)。
第四条 《征收委托证》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和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分别核发。
第五条 《征收委托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单位悬挂;副本用于购领票据、亮证征收、年审、办理收入上缴及其它用途。
第六条 省级执收单位(包括财务由省垂管单位和驻各市的省级执收单位),凭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到省财政厅申领《征收委托证》。市级及市以下执收单位《征收委托证》的具体核发办法,由各市财政局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征收委托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实施征收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同一法人单位中,具有两个以上直接征收点,由其法人单位统一办理一个《征收委托证》正本和为各个直接征收点办理《征收委托证》副本。
第八条 执收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需将征收业务授权其它单位执行的,经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在申请办理《征收委托证》的同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详细的拟授权单位名单、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申领《征收委托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本级财政部门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征收委托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征收委托证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