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6年7月3日
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以下简称棚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根据《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的棚改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棚改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棚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二)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
(三)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受理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有关申报工作;
(五)负责受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申报和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工作;
(六)受理物业管理投诉;
(七)其他物业管理职责。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和弃管棚改住宅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棚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扶持、专业管理、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棚改住宅区应以规划宗地红线图为准,一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管理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回迁住宅实行物业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