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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 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3.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全市多个县级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多个县级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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