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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大、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应当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县级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4)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 附则

  8.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苏州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和太湖堤防发生决口;

  2.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太湖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我市其他地区5.0级以上、周边邻省(市)6.5级以上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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