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设施由市、县级市人防部门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市、县级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当地供水部门负责,供电由市、县级市电力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县级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市、县级市(区)商贸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组织、督促市无管办、广电总台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应急期间,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与信息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和应急保障措施。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5.9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5.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5.11 社会动员保障
由各级共青团组织牵头,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县级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或农业部门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并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要在第一时间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 调查总结和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建议。
在本市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当配合省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
7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 演习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各县级市、区也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综合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