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预警和报警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应急指挥中心并传递给相关县级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接警电话设在市政府值班室。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级别的发布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下列权限执行: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省发布,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在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一般的,由当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市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
发生涉外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规定上报省政府,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对于跨市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规定上报省政府,并与有关地区搞好协调。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处置,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当地负责处置,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省应急指挥中心。
4.2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当地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3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苏州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立即上报省政府,请省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苏州市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4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事发地县级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较大(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见附件。
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机构的负责同志,应当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