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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各类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牵头与协调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为:市地震局牵头设立市地震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农林局牵头设立市森林火灾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水利局牵头设立市水旱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气象局牵头设立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设立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农林局牵头设立生物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牵头设立城市道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苏州火车站牵头设立铁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局牵头设立内河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牵头设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建设局牵头设立市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水利局牵头设立供水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市政公用局牵头设立供气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苏州供电公司牵头设立市供电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信息办牵头设立市信息网络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环保局牵头设立市核与放射性污染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环保局牵头设立市环境污染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安监局牵头设立各类企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苏州质监局牵头设立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安监局牵头设立市危险化学物品泄漏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牵头设立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及SARS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农林局牵头设立市重大动物疫情(禽流感等)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牵头设立市食物、职业中毒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牵头设立重大刑事案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外办牵头设立市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牵头设立市突发恐怖袭击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牵头设立苏州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人民银行苏州市支行牵头设立市金融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粮食局牵头设立市粮食供应短缺专项应急指挥部;市贸易局牵头设立市生活必需品供应短缺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物价局牵头设立市物价剧烈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发改委牵头设立市能源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关牵头部门。

  2.1.4 专家组

  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2.1.5 地方机构

  各县级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体系

  2.2.1 建立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原则上设在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通过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通讯网和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与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武警支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地应急指挥中心等指挥部位(包括信息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启动地理信息与态势处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综合通信调度系统、现场实时视频监视系统、预案管理系统等,与相关县级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 建立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市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通过相关介体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保障应急中心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2.2.3 建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市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未到达前,由相关地区和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声像实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执行主体。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以上市应急处置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确保信息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确保市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应急处置指挥。根据应急需要,还可利用人防、水利、通信等部门的指挥系统和相关资源,形成更加可靠、覆盖范围更广的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组织市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进入人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应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通讯网和市政府电子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对于监测机构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预警信息的,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由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在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属于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上报市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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