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苏州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或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我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级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县级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总体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总体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领导市应急指挥中心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本市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
2.1.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市民防应急救援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秘书长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各副秘书长、市人防办(市民防局)主任(局长)任副主任,另设置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理建议;(4)联系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6)指导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