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苏府〔2006〕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编制和实施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2 应急联动体系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和报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4.4 指挥与协调
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6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财力保障
5.3 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治安维护
5.7 人员防护
5.8 通信与信息保障
5.9 公共设施
5.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11 社会动员保障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总结和评估
7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 演习演练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制定与解释
8.2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3 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4 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
9.5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
9.6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7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8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9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
9.10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市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五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