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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搬迁避让工程、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各市(州、地)、县财政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上报项目未获批准的或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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