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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四十三)实施苏州市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建立高层次创新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服务平台,每年资助500名我市紧缺专业高层次创新人才出国(境)培训,每年资助50名具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企业家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四十四)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五)科技贡献奖励。重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配套奖励;对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并可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列入市人才重点培养对象。设立杰出科技人才市长特别奖(奖励100万元)。

  对在引进创新载体、创新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项目等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十六)支持科学普及与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术团体开展学术研究,组织承办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大科普投入力度,到2010年财政对科普经费投入达到人均5元以上,并明显高于国家、省的要求。对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和星火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学生积极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等创新活动,对中小学生在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给予奖励。

  (四十七)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四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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