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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三十八)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除省财政承担50%补助外,其余由所在地市区财政给予支持。

  设立优秀专利奖,对优秀发明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三十九)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四十)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申请并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不重复资助。

  (四十一)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企业参与WTO/TP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十、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

  (四十二)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市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引进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研发人员,酌情给予5至100万元的资助。各市、区优惠提供土地、减免各类费用,建造人才公寓,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公寓。本市企业经批准可在企业用地内按相关比例要求建造专家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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