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成效的企业给予适当资助。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成效的我市投资企业给予适当资助。
(三十四)鼓励环保节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交易,交易所得经费用于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环保技术。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六)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本市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