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鼓励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各市、区要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国家火炬计划高科技产业基地的建设,对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并进行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根据市政府(苏府〔2005〕127号文件)相关规定,择优给予支持。
四、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
(二十四)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研发机构,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支持和鼓励在苏州的国(境)外研发机构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本地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以合作方式共同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五、发展科技服务业
(二十六)鼓励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免征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证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