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60%;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十四)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项目和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十一五”及中长期产业发展方向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本市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确认后给予一定金额的科研补助。
支持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在苏州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苏州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五)促进企业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科研补助。企业以产学研联合方式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进行配套。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在市重大科技专项中给予重点支持。
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国家和省颁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项目。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