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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六)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七)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九)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苏州分支机构对我市获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申请省财政按每年新增科技贷款余额1%的风险补贴。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

  (十)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一)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每万美元财政补贴50元人民币。支持企业申报省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等配套资金。

  (十二)引导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所占比例可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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