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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苏府(2006)74号和苏府(2003)172号两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修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府〔2006〕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认真实施《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和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2.5%,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长,重点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机构及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和重要发明专利的转化、科技合作、风险投资引导、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重大科技奖励等。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五)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优先奖励企业投入的自主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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