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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6]12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
  (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5〕296号),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的体检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执行,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城镇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可以将未实行免费的体检列入代办服务范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代办服务实行“代办登记制”,学校应将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学校才能收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期末清帐、按实结算”,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出具费用收支清单。
  (三)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改制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即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未做到“四独立”的学校要停止招生。严禁举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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