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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自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高等院校、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各国有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方式,银校自主协议贷款为重要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机制以来,我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达6万多人、贷款金额3亿多元,超过我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历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成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利用金融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在我国现阶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高等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具体实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推进。各级、各部门、各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认真贯彻《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鲁教人字〔2006〕17号)精神,按照“3万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5人,2至3万人的学校4至5人,1至2万人的学校3至4人,1万人以内的学校不少于2人”的要求,尽快落实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考核办法,责任到人,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二、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

  为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自2006年4季度起,我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各高校与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可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享受省出台的政策,集中办理高校全部助学贷款业务或专项办理外省籍贫困生贷款业务。

  三、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覆盖范围

  从2006年新学年开始,将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部门行业和企业办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学校名单见附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不含高校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学生)。

  按照新机制要求,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另外50%的风险补偿金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分担责任如下:由省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由市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和所在地的民办高校的普通生,由市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各市财力状况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30%、50%、70%的补助,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省按照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确定。由部门行业、企业拨款的高校普通生,由其拨款的部门行业、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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