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各有关区县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要求,加大农村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力度。要依托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建立乡村少年儿童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农村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参加校外活动提供条件。
18.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儿童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的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把校外教育机构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使用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区县的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校外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按照《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校外教育经费,保障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的公益性。确保中央返还本市用于校外教育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市校外创新项目专项经费要逐年有所增加。要落实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所需的补偿资金。由市校外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对社会各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展活动予以补贴。结合财力,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各类校外活动场所,改善教育教学环境,购置专项设施设备。由市教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教育部门所属的校外活动场所要纳入中小学校舍维修计划和设备、设施配置计划。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力度。
19.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自有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支持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开展普及性教育活动的优惠政策的措施。
20.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捐助各种活动设施和活动经费。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