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沪教委财〔2006〕63号)
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上海外贸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电力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子信息学院:
你校报送的关于试行学分制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从2006学年起试行学分制收费,请你校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已修学分及累计学费的缴费登记管理,方便学生查阅,规范按学分制收费工作。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落实“一把手”收费管理责任制。在试行学分制收费时,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除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