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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的,其缺口部分由各地(市)自行解决。对于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的,根据超额完成金额的一定比例由自治区财政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条件的改善和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核定下达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计划,以及劳动保障统计年报等有关资料,核定下达本地(市)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计划。

  建立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计划和稽核审计制度。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编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部署的各种社会保险报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

  本方案实施后,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权限统一收归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地(市)不得再行审批。

  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西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核算、待遇审核、支付;负责西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稽核和内部审计;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分配等方案;编制西藏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西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做实个人账户后资金的管理工作;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核算、待遇审核、支付;编报本地(市)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本地(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数据信息;推进本地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独立正常开展工作,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方案实施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确的追缴计划,限期征缴到位。

  对逾期不缴纳或恶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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