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 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
4.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 〕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为使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对2006 年1月1日至2010 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期,基本养老金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1.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工资一律以2005 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追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从2006 年至2010 年逐年按20%、40%、60%、80%、100%的比例发给;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发给。
(六)2005 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七、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西藏实际,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审批后实施。
八、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调剂、统一结算”的办法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并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适应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个人账户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运营。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地(市)为结算单位,依据统筹单位上一年度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统计年报以及有关资料,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计划,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