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2006 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其中:从2006 年1月1日起,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金额和2005 年12月31日以前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金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组成。

  (四)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或投资运营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利率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每年12月份确定公布。银行利率年度内有调整的,个人账户记帐利率同时调整。

  (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自动离职、失业以及被判刑、劳教等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封存。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转移。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随同转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六)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7月份以前,将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金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单位向职工公布。同时,依托网络管理系统向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核对和查询服务。

  对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方式(包括网络、电话等),个体参保人员亦可通过以上方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八)参保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取或有余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