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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上述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统筹项目实施范围内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丧葬补助金。

  四、基金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依法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之月止。

  (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范围内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比例为20%。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8%。

  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确定。

  职工上月工资,超过西藏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西藏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度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20%。其中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止。

  五、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 B11643 -89),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2006 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现行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006 年1月1日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实帐积累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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