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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西藏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在现行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从业人员(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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