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
(渝办发[2006]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特色工业园区的产业聚集度和用地集约度,加快园区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开发商参与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的基础上补充以下意见:
一、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中“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