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制定的《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信息产业局 市政府金融办)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一卡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一卡通”,是指经市信息产业局批准的“城市一卡通”运营商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资金”,是指持卡人缴纳的卡押金和在“城市一卡通”卡内预存的没有消费完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归持卡人所有,资金对持卡人不计利息。
第五条 资金由签约银行实施监管;资金须在签约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签约银行由运营商自行确定,报市信息产业局和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七条 运营商每季度将“城市一卡通”的经营情况向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信息产业局报告。
第八条 在线业务运营商发卡前必须在签约银行开设与每张卡号对应的不记名虚拟账号,保证“城市一卡通”资金在签约银行的有效监控之下运行。
第九条 严禁运营商以该资金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运营商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停止发卡或取消营运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