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全面完成三年清欠工作总目标的通知
(渝办发〔2006〕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要求,现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 2003年以前已竣工工程剩余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解到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对本行业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等优势,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按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为了确保我市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剩余拖欠工程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剩余拖欠项目按行业分解落实责任
(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渝办发〔 2006 〕 17 号)要求,督促当地 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逐项落实,限期解决。(见附表1)
(二)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区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逐项查找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引导、督促企业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市国资委要负责所管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所管企业开发、投资及承建行为的管理。对于尚未偿还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并暂缓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复审等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资格、清理出市场。对 2006年6月底前拒不办理结算手续、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建设单位,市政府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对 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 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 市政府要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采取不予注册、冻结其账户资金等措施,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将资金转移至其他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直至偿清拖欠款。(见附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