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税务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群众举报经调查属于执法过错行为的;
(五)上级机关或部门批办的,经调查属于执法过错行为的;
(六)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
(七)领导交办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政策法规部门对于本级或下级单位需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经局长签批后立案。
对于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政策法规部门在调查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被调查单位必须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或无故拖延。
第三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门在调查过错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过错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有过错行为的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部门暂停被调查人员执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重大问题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政策法规部门向局长汇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监察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造成税款流失的;
(二)贪污税款、挪用税款的:
(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的;
(四)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