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不如实填写工作底稿及不依法、客观地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的;
(十四)对于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执行不力的;
(十五)故意刁难纳税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一)擅自改变税款的入库级次并且数额不超过l万元的;
(二)擅自批准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并且数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三)越权审批减免缓税并且数额不超过5万元的;
(四)在税务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五)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六)不能及时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致使证据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复议、诉讼中处于不利形势或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在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后,又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过错行为的执法人员,应讽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行为性质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对适用的法律的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三)一般过失造成的过错行为;
(四)受领导指派所形成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过错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和其它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违反税收票证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总局和省局有关票证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过错行为的案件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