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不按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三)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超过纳税登记时限30日仍未纳入主管税务所户籍管理的;
  (四)错用税种、税目的;
  (五)应予办理减免缓税而不及时办理的;
  (六)不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的或出具的执法文书填写项目不全、有涂改、引用法律依据不正确的;
  (七)个体工商户对核定的定额提出异议,并提出调整定额申请,在30日内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给予正式答复的;
  (八)在税务检查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对于有一定证据的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全年奖金: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纳税检查或发票检查的;
  (二)调取纳税人账簿、凭证、发票时,未开据清单或未按期归还造成数据丢失的;
  (三)领导对执法人员监督不力的;
  (四)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五)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不按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发票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一)提前征税的;
  (二)擅自停征、多征、少征应征税款的;
  (三)擅自改变税款的入库税种;
  (四)制定的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五)其它违反减免缓税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七)拒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的;
  (八)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九)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或越权处罚的;
  (十)不按标准核定纳税定额的;
  (十一)对个体工商户用现金缴纳税款而不按规定报结的;
  (十二)对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所提出停、歇业申请,未经实地调查核实而批准,或不按规定复查,造成业户虚假停、歇业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