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1年7月9日 辽地税发[2001]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辽地税发[1999]48号)即行废止。
附件:1、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审批表。 (略)
2、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程序、规章、制度,侵犯了国家利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或其行为对依法治税带来恶劣影响的,对于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法、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负责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